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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写札记(31) 古代肃贪小记
自古以来,为官者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的不少。然而,历代也有有为之君,为维护自己的统治,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严格考绩制度以及强化教育等手段以治贪惩腐。它对于整饬吏治,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这就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殷鉴。 古代对“贪”字的描述,沿着历史的长河上溯,翻阅经典,我们可见宋代《册府元龟》称“徇财曰贪,玷官曰墨”;见于《史记》说“贪夫徇财,烈士徇名。”见于《左传》讲“贪以败官为墨。”见于《诗经》为“贪人败类。”由此看出,贪官以谋求财产为标志,谓之“徇财”。在我看来,“玷官”,最合适叫“脏官”。至于“墨”,可叫做“赃官”。就此下一个基本的定义,贪官,其状为黑,其质为脏。 夏书曰:‘昏、墨、贼、杀’,臬陶之刑也。”即夏朝贪墨之官是要杀头的。商朝有“三风十愆罪”,收受贿赂的贪官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尚书》言:“臣下不匡,其刑墨。”即在贪官额上或脸上刺字,涂上墨炭。故贪官亦称“墨吏”。西周时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左传》云:“杀不为忌为贼。” 《史记》说道,秦朝规定“弃灰于道者有刑,步过六尺者罚。”可谓轻罪重罚。西汉时期,惠帝刘盈和武帝刘彻都严令肃贪:官吏若贪赃枉法,一律处死,并陈尸示众。到了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执政时,有了具体的治贪条款,规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受羊一口,酒一斛者,受大辟之刑”,且“禁锢子孙”。仅太和八年,被身首异处的贪官就有40多人。 唐代定律,科罚趋严,规定正七品官受财枉法、违法之赃达月俸禄收入总数一半以上者处极刑。《唐律·职制》载:“官吏贪赃枉法的,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只受赃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处流役。”在当时,杖刑算是严酷的,有人100板子没挨完就一命呜呼了。由此可见唐代法律甚严。 《宋史·刑法志》记录:“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时郡县之吏,承五季之风,黑卖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尤见宋太祖赵匡胤惩治贪官更严厉。自建隆三年至开宝六年的11年间,处死将军一级贪官10余人,就连开国功臣赵普,因庇护受贿官员,也被送交御史府问罪,罢免宰相之职。 明太祖朱元璋开国时告诫群臣:“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为了“肃贪”,制定了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剥皮、灭族等酷刑,仅洪武九年,发配到凤阳的贪官就有上万人。朱元璋的三女婿欧阳伦,勾结官商,贩运私茶,朱元璋不顾安庆公主苦求,毅然将他处死。郭恒任明初户部侍郎时,侵吞官粮达2400万石,朱元璋下令将郭恒等同案犯斩首。 清朝初期也重视严惩贪官。清顺治皇帝提出“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的主张,他曾在短短的三天之内,连发四道圣旨,并当场对漕运总督昊惟华、江宁巡抚士国宝革职严审。朝廷对地方官每三年进行一次甄别考核,第一次就有969名大小官员被革职、降调。康熙皇帝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 历代王朝开国前几十年,留在史书里的形象基本都大同小异:政治清明,官员廉洁,百姓富足。几乎中国历史上所有的“大治”都发生在这个时间段上。但这些成绩往往维持不了多久,许多治贪方法都流于了形式。因为说到底,古代朝廷整顿吏治的目的,一是要督促官吏依法守法,二是要避免官员腐化堕落,三是造成“天子圣明”的思想,四是“家天下”的守财心理。 纵观古代肃贪史,个别官员的贪污主因固然是他们自己不法行为,但大面积的官员贪污,就不能不说是制度的漏洞所致了。因此古代中国往往一边治贪,一边腐败,再严酷刑罚都堵不住贪官的嘴和手。 (原载于《华东信息日报》1994年2月1日) 注:补发原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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