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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会晤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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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20: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石予民 于 2013-10-7 20:43 编辑

波茨坦会晤花絮
    这次俄罗斯北欧游的倒数第二站是德国的波茨坦,这个地方我们不陌生,中学世界历史课必讲此地。
    1945年5月德国无条件投降,欧洲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结束,但在远东对日作战还在激烈进行。为了商讨对德国的处置问题和解决战后欧洲问题的安排,以及争取苏联尽早对日作战。 1945年7月17日到8月2日,美、英、苏3国首脑杜鲁门、丘吉尔(7月28日以后是新任首相艾德礼)和斯大林在柏林近郊的波茨坦举行战时第3次会晤,史称“波茨坦会议”或“柏林会议”。经过争论与协商,在一些主要问题上达成了协议。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波茨坦会议期间发表《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宣言等于对日最后通牒式公告。由美国起草,英国同意。中国没有参加会议,但公告发表前征得了中国的同意。苏联于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公告共13条,主要内容有:盟国将予日本以最后打击,直至停止抵抗;日本政府应立即宣布所有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投降后,其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由盟国指定的岛屿;军队完全解除武装;战犯交付审判;日本政府必须尊重人权,保障宗教、言论和思想自由;不得保有可供重新武装作战的工业,但容许保持其经济所需和能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准其获得原料和资源,参加国际贸易;在上述目的达到和成立和平责任政府后,盟国占领军立即撤退。8月14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军投降。
8月2日,《苏英美三国波茨坦会议议定书》签字。关于苏、美、英、法4国占领德国的基本原则是:应使德国非军国主义化、民主化,肃清纳粹主义,消灭垄断集团,重建德国经济。关于德国战争赔偿问题,最后商定赔偿应由每个占领国从自己的占领区征收,苏联还从西方占领区取得所拆迁的德国工业设备的25%,其中10%是无偿获得,15%用粮、煤交换。
    这次会晤的地点,是斯大林提出来的。波茨坦当时属于苏军控制地域, 处于东德,前两次三巨头(罗斯福、邱吉尔、斯大林)会晤,第一次雅尔塔在乌克兰,当时地处苏联,第二次德黑兰,虽说地处伊朗,但那是苏联的势力范围。斯大林坚持第三次会晤仍然在自己的地盘举行,英美没有提出异议,给了斯大林面子。当然,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到的损失、做出的牺牲、取得的战绩都比英美大。斯大林的腰杆儿要比罗斯福(其死后是杜鲁门)、邱吉尔硬。杜鲁门是坐船横渡大西洋然后坐飞机到柏林,邱吉尔是坐飞机中间途径某地还倒了一次机,斯大林则是调来当年沙皇御用的豪华专列从莫斯科直发柏林,摆足了派头,得瑟到极致。
进会晤大庭有三个门,各走各的,没有先后,省去了顺序之争。可见选择会晤地点费尽了心思,这个大厅正好有三个门,多一位元首还得另觅新址。参加过前两次会晤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此前病逝,新任总统杜鲁门代表美国参加这次会晤。会晤中间停了几天,邱吉尔回国忙于大选,大选结束,邱吉尔下台,成为一介平民,新任首相艾德礼参加了后半截会晤。导游看出了我们的疑惑:怎么没有法国呢?原来这是斯大林的主意,他说:别忘了是谁打开了欧洲的大门,一言九鼎。意指法国贝当政府在二战爆发初的1940年即投降希特勒,如今战争胜利了,投降者没有资格参加参加这样的会晤。斯大林在索赔上也毫不客气,当仁不让,能划拉多少就划拉多少。我想,来这里游览的俄罗斯人应该为斯大林感到骄傲。苏联的卫国战争是斯大林领导和指挥的,这是历史,苏联解体、苏共消亡后历届俄罗斯政府从来没有否认过。斯大林的遗体被请出了列宁墓,但他的雕像依然立在克里姆林宫红墙下仅次于列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序列中。苏联当时一个领袖、一个主义,那段历史相对简单。
    波茨坦巨树参天,绿草如茵,不远的易北河上游船来往,空气清新,风景宜人。以前人们误把这里的椴树看做橡树,称之为橡树园。树种虽不同,但都是两人以上合抱的大树,一片一片的,形成无际的树荫。树荫中散落着形式各异的别墅洋房,会晤地门口与其他建筑群的大门没多大区别,并无明显标志。直到车停稳,领队说到波茨坦了,大家才意识到历史正向我们走近。进得大门,进得会晤厅室,看着黑白的史料照片和实物,逐渐感受到它浓重的历史氛围。导游介绍,从斯大林办公室的玻璃窗往外看,不远处的那条小路就是已经消失的柏林墙遗址。
    波茨坦的导游是华裔,和泰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的华裔导游一样,对德国战后历届政府深刻反省纳粹反人类的罪行予以充分肯定,并都会提起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德国总理勃兰特在华沙阵亡犹太人纪念碑前的忏悔一跪,其实这位总理二战时是英勇的反纳粹战士。这些导游同时强烈谴责日本政府否认历史、死不认账的恶劣行径。
                            石予民(20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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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07: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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